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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企业合同的风险管理(9)

3.救济方式特别。债权人可以选择救济方式:一给对方补救的机会,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经转化为实际违约,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二是债权人可以在对方预期违约时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明示违约比较好理解,也比较容易辨别,在此不再赘述。默示毁约如果适用不当,则可能反被确认为违约,应当慎之。默示毁约主要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能力履约,二是不准备履约。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障。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房二卖,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都会构成默示毁约。

(二)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债权人得以行使违约请求权,以弥补损失。履行不能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特定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失去劳动能力等。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1.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第一,须有合法债务存在;第二,履行须为可能;第三,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第五,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2.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第一,须有合法债权存在;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的协助;第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四)履行不适当

履行不适当,又称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

(第二节)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三种: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前提是:(1)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2)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3)合同能继续履行;(4)合同履行有实际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一般适用情况:(1)违约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2)违约方履行合同不适当,如给付数量不足,仅为部分支付;(3)违约方延迟履行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一直拖着不办过户手续等。

二、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违约赔偿:一是约定赔偿,二是法定赔偿。

(一)约定赔偿: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是约定赔偿的法律依据,约定赔偿是一种附条的从合同,当违约损害发生时,条件成立,则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约定赔偿数额大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赔偿。

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违约金:一是定额,即双方直接约定一定的数额;二是定比例,即由双方约定计算方法,按照一定比例的方式来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调整的标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司法实践中,通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到的一个误区就是,实践中,很多人误认为支付了违约金就不必再继续履行合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实际上,当事人就是因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当然,支付违约金时,也可以一并约定解除合同,那么就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了。

(二)法定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法定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定赔偿是法律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或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额应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则从约定,比如约定赔偿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则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则无法获得赔偿。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所减少的数额,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未获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可得利益作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适当的违约条款可以降低法律风险

违约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在合同中,适当违约条款可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同时有的时候,因为考虑不周,或者自身准备不足,违约责任也会给自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违约责任的设定应当适当且具有可操作性。

一、设定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一般分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逾期付款或者交货时,可选择:(1)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2)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第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出现合同逾期违约、质量违约以外的违约行为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者的违约金比例较高,而本款的违约金比例较低。

第四,其他内容。

(1)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

(2)有的当事人还会考虑到发生纠纷时,有可能会发生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目前司法实践中,律师费一般仍然由委托人承担而无论案件输赢如何,除非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因此,也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审计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以及财务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如果担心合同不够完备,可以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案例1:

2008年12月13日,徐某(合同乙方)与北京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福豆源”餐饮服务体系是甲方建设、管理并由甲方提供专用设备、技术的餐饮经营和服务机构。该机构的一切技术制作工艺、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商号、企业标识等均由甲方制定并所有。未经甲方同意、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2.在乙方认同接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和企业标识形象的基础上,申请在合作地发展“福豆源”餐饮服务体系。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以“福豆源”企业标识经营本协议指定的餐饮项目。协议第二条约定了授权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以“福豆源”企业标识从事甲方提供的餐饮项目和服务。(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他项目的经营。关于有偿使用经营资源的费用,双方约定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投资费用(培训费、技术费、设备费、开业赠品、新品开发费、服务费等)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元,参加学习培训;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投资费用之日起生效。关于合同期限,双方约定为一年,自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12日止。此外,双方在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费用的20%计算,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

合同签订当日徐某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22800元,于2008年12月17日支付了材料款1807元。北京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向徐某出具了《福豆源产品特约经销授权书》。此后北京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培训等义务,并且下落不明。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返还投资费用、材料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北京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徐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遂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徐某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投资费用和材料款后,北京某公司既没有向徐某配送设备和原材料,也没有提供技术培训,即北京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徐某不能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徐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根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北京某公司应当向徐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风险提示:正如前文所述,违约责任是一柄双刃剑。对合同签订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通常可以选择在合同中设定对己方有利的条款,而设定一些违约责任限制对方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特许权使用合同都是特许权提供方指定的格式条款。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也显而易见是北京某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更多是为了保障该公司的利益。但是当该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条款反而成了增加公司损失的条款。

二、设定违约责任的应对措施

第一,在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要充分了解自身企业履约能力,评估自身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避免自身违约责任的产生。

第二,仅仅了解自己是不够的,还要充分了解对方,考虑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形。

第三,尽可能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涵盖对方可能违约的所有情形。

第四,对于己方可能违约的情形,设法将违约金的比例降低,而对于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形,则应将违约金的比例适当提高。这样一方面可以敦促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对方违约时,也可以使得自身的损失获得更多的弥补,其实也是降低企业损失的最佳方式。

(第十二章)合同终止和解除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合同终止不等于合同解除

笔者在审核合同时,常常发现很多合同中都有合同终止的字样,但其表达的却是合同解除的意思。合同终止是不是等同于合同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基本情形

(一)基本概念

合同终止: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合同终止的原因。分别是:

第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其实质意义是,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无任何履行不适当,或者履行不完全,以及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当然也包括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义务履行,并无任何争议或异议。

第二,合同解除。就是说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关于合同解除,后文将做全面介绍,在此不必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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