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553700000002

第2章 校园伤害事故及防范(1)

§§§第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我国许多有关学生的安全法规中都对学生伤害事故给予了界定,如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也都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说明。

提到学生伤害事故,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将其界定为“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另一些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上述种种界定都未能准确地解说学生伤害事故,缺乏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把握。

要准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首先应明确这样三个问题:第一,学生的界定。大多数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泛指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实际上,这里的“学生”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对于中学已经成年的学生,一般不将其归为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允许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学学生已属成年人,而且已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所以,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中。第二,事故发生地点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又是一个空间概念。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在校内发生,也可能在校外发生;既可能在学生上学时发生,也可能在学生放学时发生;既可能在常规教学时间内发生,也可能在寒暑假期间发生。

所以在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将未成年学生在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和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

如果伤害事故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社会实践、参观访问等活动,也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相反,如果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联系,即使伤害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也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和精神伤害事故;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和精神伤害事故。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界定如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和严重精神伤害,以及导致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和精神伤害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比较复杂,为了进一步理解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其基本内涵加以分析。第一,主体是特定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中小学在读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大体包括三类:在校学生、学校教育工作者及校外第三人。第二,时间是特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幼儿园、中小学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期间。第三,地点是特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而且在此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第四,在主观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可能有三种原因导致,即故意引发、过失引发、意外事件。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很少故意造成事故,多数情况是出于疏忽、大意、过失,而且有时受害者本人也有过错。第五,在结果上,必然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这种人身伤害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通常由于学生的人身权利,如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受到侵犯而导致;身体伤害则主要由于暴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当然,有时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可能同时存在。

§§§第二节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当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原因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常表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罚或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情况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

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邻桌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1.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根据相关报道,当前全国中小学危房1 300万平方米,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后横小学学生郑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2.因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极易引发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导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3.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指出,从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一中、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韦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故。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4.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该类事故极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中,也会发生在文化课课堂中。徐某与蔡某系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坐在前排的蔡某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徐某,击中徐某右眼。徐的同桌当即向潘某报告,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学校在课间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广东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五年级学生廖某与张某追逐游戏,廖某看张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阅览室跑去,猛推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食指功能丧失。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过失。

6.因学校对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伤人、学生踩踏伤人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很容易出现翻车、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还出现死伤几十人的特大伤亡事故。2000年5月28日下午4时,陕西省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坠入悬崖,当场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抢救途中死亡,其余学生大多重伤。

7.因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的女学生小颖,因举报一伙社会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双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洋溪区新溪乡武显岩村、铜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学及一些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菌苗。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并有多名儿童死亡。

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镇初中里叶分校发生一起严重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还有部分学生虽无生命危险,但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容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消极影响。对于该类事故,校方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校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也都比较容易确定。当然,该类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因此,对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应该深入研究,加强防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

从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相互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杀;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从事危险性行为或游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缺、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此类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

主要是由于事故责任不清、受害人亲属难以接受事实等所致。对于这类事故,通过加强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范。

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也不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其特点是加害人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为学校内的其他未成年学生、教师,也可以为学校外的其他人。在目前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以该类案件最为普遍。

这类案件中,容易与第一类引起混淆的是学校的教师不是因教育、管理、保护学生而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形,如北京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由此起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根据民法关于法人的理论,老师在课间踢球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不能反映法人的意志,因此教师在踢球过程中踢伤学生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教师个人行为。

学生因此受到伤害,加害人应为踢球教师本人,而非学校。这是学校教师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和不履行职务行为时分别致学生身体伤害的重要区别所在。这种区分对于法律适用乃至责任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类推荐
  • 2007—2008年甘肃省舆情分析与预测

    2007—2008年甘肃省舆情分析与预测

    舆情是民众和国家管理者在中介性社会事项的作用下不断互动的过程。它不仅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同时又经常随各种社会事项的发生具有变动不居的特点。2007年呈现给大家的舆情蓝皮书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同2006年相比,其发展态势具有新的特点。细心阅读该书并同2006年的情况做对比,对我们了解社情民意,进一步做好改善民生的工作,是有帮助的。
  • 古今骗术揭秘·江湖骗局

    古今骗术揭秘·江湖骗局

    骗是中国古代一些不法之徒操执的一门职业,它是旧社会的一个毒瘤。在漫长的年月里,骗术发展了起来。在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那些旧社会的陋习毒瘤进行了清除。这些骗子失去了生存的空间,一时销声灭迹了。但在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骗子又露出头,有的善良的人不小心就被骗上当。可如果从被骗的手法上看,比起旧社会来,骗术并没有发展多少,不过是旧瓶装新酒,《古今骗术揭秘(古代卷)》作者对照新旧社会的骗局,来对骗术的传承来个揭露,以使读者尽量少受骗上当。
  • 中华国学百部——千字文·增广贤文

    中华国学百部——千字文·增广贤文

    《千字文》是我国成书最早、流传最广的一种蒙学读物,作者是南朝梁代人周兴嗣。据说,梁武帝为了教儿子识字习书,让人从王羲之书迹中拓取了一千个不重复的字,每字片纸,让颇有才学的周兴嗣编成韵文。
  • 伦敦AB面:首次展示真正的英伦贵族范儿

    伦敦AB面:首次展示真正的英伦贵族范儿

    《伦敦AB面》不仅仅是一部旅游书,它还是一部关于英伦文化的“大观园”。《三联生活周刊》《ELLE世界时装之苑》《南方人物周刊》资深主笔王星、李孟苏、黄景路、王年华娓娓讲述你所不知的英伦故事。全书总体上分为两部分:A面,上流贵族阶层;B面,市井伦敦。内容共四章,分别从贵族和平民两方面讲述故老伦敦的过去、现在还有将来。包括英国皇室的渊源、贵族生活、贵族运动、新旧贵族之间的微妙关系及与普通民众息息相关的市井街区的历史文化和现状等,为读者呈现出与传统认知完全不同的更为亲民的英国皇室、贵族及与之和谐共存的传统却不保守、轻松、自由与日趋繁华的市井生活,并由内而外解读了伦敦所特有的文化内涵,即:上流与市井泾渭分明,有阶层没斗争;对王室真心敬爱,有君主无专制。此外,《伦敦AB面》收入了大量真实、有价值的一手照片,囊括了大量珍贵素材,包括珍贵的白金汉宫全景图、英国王室成员的日常照片以及众多伦敦实景唯美照片,极大地增强了该书的审美和可读性。
  • 什么样的城市是最好的城市

    什么样的城市是最好的城市

    本书收录了《什么样的城市是最好的城市》、《改革开放30年与城市发展的战略转型》、《中国城市正进入品牌价值时代》、《五大趋势预示中国城市新价值》、《生活质量是检验城市价值的唯一标准》等文章。
热门推荐
  • 妻定天下枕上谋

    妻定天下枕上谋

    国破家亡、满门抄斩,亡国灾星,祸国殃民,他还是他,她终究还是逃不过自古红颜是祸水的骂名。他是大周皇帝,对她的爱深入骨髓,为她不惜倾尽天下。他是大梁国儒雅太子殿下,为了得到她不择手段。他,是天朝国病痪王爷,酒肆相遇,她便成了他这一生中唯一想要守护的人。
  • 阁斗:青楼秘史

    阁斗:青楼秘史

    现代社会的白领女性苏怀柔,只是想太平的过生活,可一场意外却让她穿越到了千年前的钱塘古镇,成为了一个胆小懦弱的青楼妓女。从青楼到皇宫,受人白眼、遭人排挤,她自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权谋之路上,她遇见倾心绝恋的花宸,为她舍弃身份的兰陵。一番抉择之后,终于情归古城。--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我是地藏王

    我是地藏王

    末法时代,仙佛为求超脱,青莲成为仙佛必夺之物,地藏王菩萨转世少年,该如何守住这朵神物青莲?且看地藏王菩萨转世少年如何于绝境之中,斩仙灭佛.....
  • 安安的穿越生活

    安安的穿越生活

    一个修真少女和一个胆小外星商人携手共创商业帝国的故事。安安:只要能换钱的我都喜欢。布尔:姐姐,那是我的口粮,不要换钱呀。
  • 宁负江山,不负卿

    宁负江山,不负卿

    原本的一场玩笑,误以为成了爱情,原以为的十年守护,原来却是一场蛰伏已久的阴谋,是原谅还是忘却?是幸福还是仇恨?
  • 替我妹妹娶老婆

    替我妹妹娶老婆

    刚刚找到失散多年的双胞胎妹妹,却发现妹妹得了不治之症“哥,我们长得一样,你能扮成我继续照顾她吗?”“不行我不搞基啊,什么?你们是百合?”怀着愧疚之心,为了完成妹妹的遗愿好吧,为了妹妹,被人当成伪娘也无所谓了
  • 重生之古董大亨

    重生之古董大亨

    曾是战功赫赫的铁血将军,今成被人溺死在西湖里的不入流混混。巨大的身份转变,面对纸醉金迷的花花世界又该何去何从?活着,就要知道自己要什么、想去那。古董不是人生,只是赚钱实现目的地手段。
  • 仙侠纠纷

    仙侠纠纷

    上官雪因为一次意外来到了泰山天空上的仙人坊,就此卷入了仙人与侠客的纠纷……
  • 言灵零

    言灵零

    言灵大陆中,有这么一部分特殊的人,他们拥有言灵,可以做到言出法随,是为灵师而灵师中最特殊的一部分可以成为筑界师,是社会改变的主要因素。新世界逐渐增多,弊处也逐渐显露旧元历3115年灵灾频繁爆发,言灵大陆人口锐减。世界线脆弱无比。旧元历3220年,七位筑界师站了出来。重新构筑世界线,言灵大陆再次恢复平静。那一天被叫做界日,那一年就是新元历元年。新元历125年,一个拥有两个言灵的人从萨拉迪卡学院踏上征程。
  • 圣陌学院

    圣陌学院

    这就是一个怪人学校!神秘的学生会,F国又与夏凌韵有什么牵绊呢?是选择复仇还是原谅?夏凌韵只是沉默……“抬起头,看着我。”凌翼辰勾起嘴角。冰蓝色的长发下,一双蓝宝石般的瞳仁静静的望着他,目光就像清澈明净的湖水,幽幽的。夏凌韵第一次看着凌翼辰的眼睛,淡淡的灰色,流过一丝忧愁。从外表看上起的确是个冷冰冰的人,除了那双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