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553700000002

第2章 校园伤害事故及防范(1)

§§§第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我国许多有关学生的安全法规中都对学生伤害事故给予了界定,如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也都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说明。

提到学生伤害事故,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将其界定为“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另一些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上述种种界定都未能准确地解说学生伤害事故,缺乏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把握。

要准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首先应明确这样三个问题:第一,学生的界定。大多数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泛指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实际上,这里的“学生”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对于中学已经成年的学生,一般不将其归为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允许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学学生已属成年人,而且已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所以,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中。第二,事故发生地点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又是一个空间概念。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在校内发生,也可能在校外发生;既可能在学生上学时发生,也可能在学生放学时发生;既可能在常规教学时间内发生,也可能在寒暑假期间发生。

所以在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将未成年学生在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和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

如果伤害事故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社会实践、参观访问等活动,也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相反,如果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联系,即使伤害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也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事故的类型。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和精神伤害事故;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和精神伤害事故。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界定如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和严重精神伤害,以及导致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和精神伤害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比较复杂,为了进一步理解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其基本内涵加以分析。第一,主体是特定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中小学在读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大体包括三类:在校学生、学校教育工作者及校外第三人。第二,时间是特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幼儿园、中小学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期间。第三,地点是特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而且在此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第四,在主观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可能有三种原因导致,即故意引发、过失引发、意外事件。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很少故意造成事故,多数情况是出于疏忽、大意、过失,而且有时受害者本人也有过错。第五,在结果上,必然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这种人身伤害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通常由于学生的人身权利,如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受到侵犯而导致;身体伤害则主要由于暴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当然,有时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可能同时存在。

§§§第二节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当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原因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常表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罚或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情况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

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邻桌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1.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根据相关报道,当前全国中小学危房1 300万平方米,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后横小学学生郑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2.因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极易引发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导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3.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指出,从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一中、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韦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故。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4.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该类事故极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中,也会发生在文化课课堂中。徐某与蔡某系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坐在前排的蔡某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徐某,击中徐某右眼。徐的同桌当即向潘某报告,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学校在课间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广东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五年级学生廖某与张某追逐游戏,廖某看张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阅览室跑去,猛推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食指功能丧失。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过失。

6.因学校对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伤人、学生踩踏伤人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很容易出现翻车、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还出现死伤几十人的特大伤亡事故。2000年5月28日下午4时,陕西省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坠入悬崖,当场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抢救途中死亡,其余学生大多重伤。

7.因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的女学生小颖,因举报一伙社会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双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洋溪区新溪乡武显岩村、铜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学及一些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菌苗。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并有多名儿童死亡。

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镇初中里叶分校发生一起严重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还有部分学生虽无生命危险,但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容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消极影响。对于该类事故,校方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校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也都比较容易确定。当然,该类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因此,对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应该深入研究,加强防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

从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相互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杀;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从事危险性行为或游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缺、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此类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

主要是由于事故责任不清、受害人亲属难以接受事实等所致。对于这类事故,通过加强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范。

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也不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其特点是加害人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为学校内的其他未成年学生、教师,也可以为学校外的其他人。在目前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以该类案件最为普遍。

这类案件中,容易与第一类引起混淆的是学校的教师不是因教育、管理、保护学生而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形,如北京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由此起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根据民法关于法人的理论,老师在课间踢球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不能反映法人的意志,因此教师在踢球过程中踢伤学生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教师个人行为。

学生因此受到伤害,加害人应为踢球教师本人,而非学校。这是学校教师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和不履行职务行为时分别致学生身体伤害的重要区别所在。这种区分对于法律适用乃至责任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类推荐
  • 诚信中国:中国企业信用危机报告

    诚信中国:中国企业信用危机报告

    本书对当前我国企业信用系统的种种危机作了由浅入深的报道,首先介绍了黑心商家诚信丧失、引发食品信任危机,接着介绍了黑洞事件触目惊心,中国股市诚信难寻等内容。
  • 新闻传媒写作要领与范文

    新闻传媒写作要领与范文

    消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是新闻文体的主要形式之一。新闻是报道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是传播媒体向社会输出新鲜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它是目前最广泛、最经常应用的一种报道形式。
  • 有所为:主持人与广播媒体竞争力

    有所为:主持人与广播媒体竞争力

    《有所为:主持人与广播媒体竞争力》是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王为十年主持工作实践的提炼和总结,主要探讨了面对日益激烈的广播媒体竞争环境,如何从主持人的素质层面入手,提高主持人的竞争力,树立主持人品牌和品牌节目,从而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媒体。《有所为:主持人与广播媒体竞争力》提供了作者一线主持实践的思考和心得,还有对广播媒体产业形式和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着重阐述了面对当前及今后的媒体环境,作为广播节目的主体一主持人所应该具备的各种素质和能力。
  • 让课堂充满幽默

    让课堂充满幽默

    本书较全面地介绍了幽默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包括从幽默教育的理论修养到各具体学科课堂教学的机智应变,并提供了许多可供直接引用的幽默素材撷英。本书案例丰富、幽默风趣,可悦读,可操作,可模仿,可会心一笑,可掩卷深思,是新教师自我提升的案头书、教学艺术培训的参考书。
  • 走进孩子心灵——家长必读

    走进孩子心灵——家长必读

    本书内容丰富,题材广泛,有原作、有采写手记、有作品评析,真实记录了宁夏各个领域的重大事件和社会变革,是一代新闻工作者走进生活、走进实际、走进群众的壮美画卷,亦是年轻新闻工作者学习、进步的教科书。
热门推荐
  • 道士十八

    道士十八

    人,分好人和坏人;鬼,当然有好鬼和恶鬼。看阴阳两界,帮人帮鬼,闯地府破奇案。一个人的命格乃天注定,正为阳,邪为阴,正中有邪,邪中有正,阴阳相隔。都市之中,一个神童叫十八是师兄、一个道士叫十九是师弟、还有一个老人叫达叔...“哦,天啊,见鬼啦”
  • 名振天下

    名振天下

    一个名字,一个人,一颗心,一段情,,一行泪,一声怨,一念悔,一捧黄沙随风飞,一世英名作尘灰,苍天泪
  • 多安

    多安

    “他现在在哪里?”男子捉住了多安的手臂问道。“他现在在我眼前。”“别开玩笑,你说实话。”“却不认识我,说我在开玩笑。”多安笑了笑。
  • 唤梦者

    唤梦者

    【如果你能看到这些字,说明你是少数的、被选中的天才。】【你惶恐、你窃喜、你的世界支离破碎,你徘徊于无尽回廊的起点不知前路通向何方。】【面临无数选择,其实别无选择。使用凡人无法驾驭的力量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在第二夜的星月睡去之前,务必赶到上云狮心学院。】
  • 中学文科课程资源-逝者如斯

    中学文科课程资源-逝者如斯

    诗词是阐述心灵的文学艺术,而诗人、词人则需要掌握成熟的艺术技巧,并按照严格韵律要求,用凝练的语言、绵密的章法、充沛的情感以及丰富的意象来高度集中地表现社会生活和人类精神世界。中国诗起源于先秦,鼎盛于唐代。中国词起源于隋唐,流行于宋代。
  • 小师妹的日记

    小师妹的日记

    一朝穿越,小师妹身边便多了许多美男——师傅、师兄们、师弟、前任剑神、山庄庄主……只可惜,小师妹是个外表单纯内心极度。。。的家伙,骨灰级腐女。嘿嘿,你们懂的。只是好在小师妹是个腐女,不然的话,早就被这个基情遍地走的世界给玩坏了呢……小师妹的宗旨:没弯的要掰弯,弯的要更弯。不用谢,请叫我红领巾(小师妹)小师妹:啦啦啦好开心~这边一只基,那边一只基~文笔不是很好,但是努力在写。我只是把自己想到的故事告诉大家而已~~~本文又名《江湖遍地是基佬》《论小师妹的心酸围观历程》《美男什么的只能是基佬了吗?——江湖女子的哀怨心声》二师兄:……配角们:……
  • 明伦汇编人事典须部

    明伦汇编人事典须部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人脑登陆器

    人脑登陆器

    他拥有超强记忆,自学成才,一朝觉醒神秘异能又会如何呢?从此化身神秘脑电波操纵者。你想操控别人思想吗?你想知道你对面的美女在想什么吗?读取复制他人记忆,操控脑电波,控制他人思想.意外电击开启了神秘的松果体,沉睡的能力,让他的人生从此改变!这一刻解开世界的神秘面纱!新书鬼警已经上传,求各位书友骚扰,谢谢。
  • 爱妃如命

    爱妃如命

    算命的说她此生定为妃,只是谁是那个皇?不过叫暴君上朝,竟然被通缉。做下乞丐玩,竟被腹黑帅哥捡回家做苦力。神仙宰相飘然一笑,说是要定她了。郁闷了,那就喝口酒,喝个酒居然烧了天牢……
  • 天降神曲

    天降神曲

    歌能碎山河,曲能定乾坤,这是一个由音乐主宰一切的世界。音乐即可娱乐,又可杀伐。三年前,地球指挥之神来到了这里。虽然现实太过残忍,但他还是选择了理智的做法。之所以会这么做并不是因为怕事,而是因为他知道自己一旦将音乐用于战斗,那就会是战无不胜!可惜,接连的厄难还是欺他太甚,强者太过分。这时,他终于决定挥动自己双手开始以乐屠神!斩仙灭神,我想就能!破灭诸天,我手之间!吾之乐神,唯吾能训!你问我是谁,我是指挥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