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梅思平、杨公达等人的意见,“党治”当然是不可以立即结束的,因此只有在此前提下,考虑在政治制度的安排上,如何实现由“党治”到“民治”的平稳过渡。“国民代表大会”就是实现向宪政过渡的重要机构,只是目前它尚不能像孙中山设想的“国民大会”那样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必须置于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之下,而与中执委中央政治会议同级,并列居于国民政府之上。梅思平的意思是,应该先将财政权和一部分外交的监督权力给予国民代表大会,而立法和行政指导监督的权力仍然归中政会,实际上最后决定权仍由国民党掌握(国家最高机构仍然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他认为,从西方议会的历史经验来看,最初也都是由先争得财政权进而到获得立法权的,国民代表大会也可以仿效而行之,以求渐渐成为真正的立法机关。
关于国民代表的选举,杨公达的论述最为详细,他的基本判断是不能实行普选制,而必须限制选举的资格。他说,中国民众的政治能力参差不齐,都市里知识分子比较多,政治知识要强于乡村,因此在都市适用直接的职业选举,在农村适用间接的普选制,“仅一种选举制度不能适应中国的复杂环境,必职业代表主义与地方代表主义同时施行,始克办到民选的相当结果”。这实际上是以所谓“政治能力”为出发点的有限制的选举权。以都市为选举的倾斜方向,其结果必然是来自都市的代表成为国民大会的主角,这自然可以使得都市的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得到更多的政治发言权。这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方针,同时,也有利于选举的顺利开展和国民大会职权的有效实行。
然而,这种“调和论”却存在一个危险,即如何保证“党治”与“民治”能够和平相处,以实现顺利过渡?萨孟武已经看到问题所在,从理论上来说,国民大会是代表“民意”的,而中执委和国民政府都是决定于国民党的,因而其必然代表了“党意”。如今国民大会有预决财政的权力,则至少具备了监督政府政策行为的能力(虽然暂时还没有弹劾政府的能力)。如果国民大会对政府的议案投不信任票,那么政府为了保障其运作,必然求助于国民党中执委,其结果不是解散国民大会,就是解散政府。政府由国民党组织尚可取得意见一致,若是国民大会遭再三解散,仍然无法达成对政府的支持,则“党意”与“民意”的对立就难以解决了。雷震也指出了国民大会可能处于极为尴尬的地位,不过他根本认为“训政”时期还未能结束,国民大会的设立是多此一举。“训政”就是实行“党治”的,国民大会与训政是无法调和的,“党治与国民代表会两者,正如水火之不相容,如要行国民代表会,自非取消党治不可,如不放弃党治仍旧实行训政,则不能谈国民代表会”,而设立国民大会不过是国民党为了应付在野各种势力的压力而已,“而骤于训政时期设立国民代表会,在理论上固自陷于矛盾,在实际上显系自杀行为,是可为,而对于取消党治之要求又有何不可承认?”雷震的意思,国民代表大会的政治许诺一旦兑现,国民党的政治地位亦会受到根本威胁。
关于国民代表大会地位的讨论,是1930年代知识分子主动思考“宪政”问题的第一次高潮,而其中所做的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确实有其可行的地方。然而现实是这种制度的安排没能得到实现,其中的原因颇为复杂,它关系到宪政在整个现代中国的命运,无法在这里详加论述。但是应该看到,这毕竟为知识分子参与政权提供了机会,至少开启了知识分子和政府之间进行合作一个典范。实际上,抗战爆发后所设立的“国民参政会”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一友好合作传统的延续。当然,“国民参政会”所笼络的知识分子虽然众多,但是其性质却不是一个类似议会的立法权力机关,毋宁说是个以备咨询的顾问性的组织。总之,在国民党的黄金十年中,实现“宪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国难”的紧迫一再打断了这一进程。“国民参政会”实现了知识分子参政的愿望,然而半壁江山的沦陷,使得进一步的民主化的要求没有实现的条件。战事所需要的是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宪政则必须有和平的社会秩序和一定程度上的“分权”。正如陶希圣所指出的,“国难”会议前后关于宪政的讨论,是一个争取民主的运动,“我以为大家应发展民主斗争,争取言论及组织的自由,这次保障自由案及国民大会案并提,便是这样一个意思”,并且号召进一步扩大斗争,“坚持普选国民大会的口号,则在社会和政治正在动摇的今日,一线生机是摆在我们的面前的。”这或许才是知识分子最为看重的意义所在。
(二)关于宪法草案的思想体系。“国难”会议之后,同年底的四届三中全会上决定由立法院成立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一部宪法草案,以备预定于1935年召开的国民大会上通过并颁布。1934年3月1日宪法草案初稿公布,由全国公开讨论,于是引起知识分子对于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宪法的大讨论。这部宪法草案由吴经熊等人拟订,可以看出,他们试图将以往西方宪政中的优良传统,以及20世纪以来民主政治所发生的一些变化,加以融会贯通,希望能够继承西方宪政好的方面,而尽量避免其已经表现出来的种种弊端。然而问题在于,即使同样是宪法,西方各国亦采取不同的模式。以政体而论,实行总统制还是内阁制?即以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论,以立法决定行政,还是使立法从属于行政?这些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决办法,若是想收众家之利,而凑成一部融会各家之长的宪法,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却造成种种实际的矛盾。吴氏主持的这部宪法草案的问题也在这里。
就以宪法草案的整体思想体系而论,它受到1930年代西方思潮冲击的影响。西方世界在20世纪以来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危机,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30年代普遍的经济危机。这使得西方文化在中国人面前也表现为一个“变量”。尤其是1930年代,正是西方世界新一轮社会变动的开始,何去何从茫然无稽。而对于学习西方亦步亦趋的中国来说,18、19世纪的西方和20世纪的西方挟裹而来,这给中国在其间如何舍取造成了困难。“宪政”又何尝不是这样呢?西方宪政在19世纪和20世纪也截然表现出显著的变化,“十九世纪之国家政治形式,以民主政为理想境,而以议会制实现之”,而一战以后已经变化,“即一九一四年以降五年间之世界,亦几以打倒专制建造民主为使命。”然而“一战”俄德诸国之皇权倒台、改制共和,却又埋下了祸患,“讵意五年战争,经济破产,资本主义陷于绝途,自由竞争缺点暴露,世界大势乃渐以经济支配政治,其政治思想,更置重于为全体牺牲全部。”因此现代政治形式,“诚倾向于自由主义之否认,与议会制度之没落,顾在主张政治独裁实行经济统制之国家,又莫不标榜其另一民主制之思想体系,以别于旧时之独裁政治。”通观全文,宪法草案正是既要顾及19世纪以来西方宪政的优良传统,同时又不得不考虑1930年代西方世界的政治新趋势,才使得其内容“矛盾冲突苟简不彻底”(各报批评之语)。根本原因就在于西潮冲击下国人思想上之无所适从,“起草诸君徘徊于现代新旧过渡许多不同的政治思想中间,迷于取舍,将欲并蓄兼容,转至自家撞着。”
思想体系的混乱,更表现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的举棋不定。以中央政府的组织来看,宪草所采取的形式并非内阁制,“行政院非产自立法院,行政院不对立法院负责。遇主张不合时,行政院如不愿辞退,也无权解散立法院,立法院也不能投不信任票推翻行政院。”同时也不是总统制,“总统不能随己意组阁(吴草第九十五条),行政院不对总统而向国民代表大会负责(吴草第五十九,七十八);行政院,而非总统,方为最高行政机关(九十四);总统提请复议权也无实力(八十七);……又有‘国民政府’一机关,与总统分担责任”,同时总统也可以随时被罢免,这样总统只能是个虚位。当然也更不是委员制,因为委员制的特点在于行政与立法机关的连为一体。张佛泉说,此种政制不是总统制、不是内阁制,也不是委员制,但是它又类似总统制,因立法与行政无密切联系;类似内阁制,因为总统无权;类似委员制,因责无专归,“我们的制度,有了一切制度的坏处,而没有任何一制度的好处。”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它适于发挥效用的环境,看似将所有西方政制的好处都拿来为我所用,实际却忽略了不同政体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必然导致像吴草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无论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都可以实现由行政权力决定立法权力的目的。当时美国的总统权力迅速膨胀,并且频频以复决的权力来实现其在立法上的决定权;而英国的内阁制也能收到立法与行政融成一体的目的,因为内阁制相当于下院的一个常任委员会,它还可以解散国会,要求重组,这使得行政首领可以驾驭国会,实现多数党暂时的专政。而宪草中的中央行政体制,正如张佛泉所说,“是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体”,自然无法达到以行政驾驭立法的目的。
制度的混乱更以立法系统的设置重复最为明显。在吴草中居然有三个立法机构:国民大会是立法机构,它创制立法原则,复决预算案、宣战案、媾和案、法律案、条约案、戒严案、大赦案(修正稿第三十二条);国民大会委员会也是立法机关,它代表国民大会复决立法院所通过的各项议案,代国民大会受理总统及各院提请解决的事项,对于国家政策、行政措施,认为不当还得向总统提出质问(修正稿第三十八条);立法院也是立法机关,“中央政府行使立法权之最高机关”。这样的设置使得立法和行政效率降到最低点。要通过某一项法律,必须经过层层的手续;而且更容易造成责无专属,立法权终随着这些繁复的手续流于形式。立法机构的重叠,其根本原因在于,既想保持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基本设置,又希望建立国会于真正“民意”之上。这使得“国民大会”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的地位十分尴尬。张佛泉已经看到了矛盾所在,他主张将国民大会改造成为一个纯粹的选举机构,待选举结束即刻解散,而国民大会委员会成为类似苏俄苏维埃委员会下之中央委员会的机构,总揽立法、行政权大计。
其实,体现在宪法草案及其修正稿中的这些矛盾之处,在张佛泉看来,正是民元以来中国在立法问题上的种种偏见造成的。民国肇造以来,政府已经立过许多的宪法,孙中山当初为了防止袁世凯的专权而定《临时约法》,从此形成了一个习惯,即在立法问题上尽量限制政府的权力,这也正合一般民众担心政府权力做大的心意。张佛泉认为民初以来的立法犯了一个根本的错误,就是没有意识到政权应该有“权”、有力量。然而,所设定的种种制约又缺乏制度的保障,遂造成权力的滥用,而国家政权终于难以收到实效。他说,“一直到现在,我们可以说我们所犯的最大的病,便在怕‘专权’,而结果闹成没有一时一刻不有人在‘滥’权。”在国民意识中,宪政一定程度似乎与限制专权分不开,这也是宪法草案限制任何一个机构做大的原因所在。在这一点上,倒是颇与“联邦党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相仿。张佛泉更指出,国人的政治心态中存在的几种误解,“(一)国民心理因对专制有强的反应,始终忌畏政治力量;(二)不懂得利用议会作为节制机关;(三)不懂将行政置于立法缰绳之下,然后再以行政驾驭立法。”这些误解造成了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也就是把政府所需要的决定立法的政治力量,等同于政府的“专权”。
此处关键在于对专制和政府的效力应作严格的区分。陈之迈说,“专制的国家并不见得效率特高”,“民治不见得一定没有效率”,“所谓效率并不是整齐划一,纳一事物于同轨。勉强要求整齐是和事实冲突的。能够临机应变,因地制宜,也是效率的一个主要部分。”陈氏虽然是应对指责民主政府缺乏效率的言论,但是也可见国人普遍将专制和政府能力相等同的偏见。张佛泉明确指出,任何一种政体都必须有“权”,否则就无法有效治理国家,“民治”政体自然也不能例外。在他看来,1930年代的世界、国内政治环境下,就必须使行政机构能驾驭立法机构,同时行政又不得随心所欲,而是在立法权限定的范围内可以尽量地增强行政的效率。陈之迈建议“政府机构应力求简单”,“政府要免除政治争论的机关”,以及政府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与制裁,也是试图收“行政置于立法缰绳之下,然后再以行政驾驭立法”之效。
由上述可见,张佛泉、陈之迈等政治学出身的学者,对于宪法问题所关注的是两个方面:其一,宪法是否可以兼备西方各种政体的长处,而避免它们的弊端和不足;其二,如何在宪法中体现出“政权”的力量。关于第一点,显然他们认为试图对西方各种政体“兼容并蓄”,结果只能造成混乱;至于第二点,他们则试图消除国人将政府权力与专制等同的误解,希望增强行政权力,而立法权只是保持最终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以上是就知识分子的理论思考所做的一些讨论,至于宪政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遭遇,则不在本文关注的范围以内。政治的改良首先得具备一定的知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实践。对于思想界在宪政理解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制约宪政在中国实现的种种观念上的困境。当然,我们也不能夸大意识对历史的决定意义,毕竟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宪政的实现当然不是制定一部宪法就可以成功的,思想界的这种理解自然有把宪政理想化的倾向。而对于宪政所做的制度上(比如“杨端六案”)的安排,虽然有一些困难,却不失为一种尝试,只是1930年代的历史环境并没有允许这种制度上的尝试得以进行下去。一种制度变革需要合适的历史环境,宪政在中国的命运正可谓生不逢时。“国民大会”没有能够成为真正的立法机构,虽然它的选举与组织确实进行了。宪政也没有能够成功,虽然宪法在1936年终于公布了。对于宪政的渴望和追求终归只是一阵政治参与激情的大释放而已,在激情消散之后,民国政治依旧按照它的旧有轨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