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把村民自治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保护广大农民的基层民主权利。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国试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村民自治这一基层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式确认。广大农民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有了法律保障。在实践中推动基层民主向纵深发展,群众创造了“海选”、“自荐海选”等直选方式,一些地方创造性地推行“两票制”选村支部书记。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四川、山西、江苏等省的一些地方开始试行直接选举乡(镇)长,有的地方“两票制”和“三票制”选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等,这些都进一步扩大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堪称中国农民在政治上的第二次解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在推进基层民主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进步和成绩,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地方民主选举没有真正落实。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县(市)民政部门在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上报的数字是辖区全部村或95%以上的村已圆满完成选举工作,实际上10多年来,在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约有20%的村群众根本没有进行过选举,30%的村在选举中走了过场,村官实际上是乡镇和村支部协商后指派或变相指定。没有选举的乡村,通过委任制,干部层层庇护,共同控制基层的政治经济资源,谋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甚至一些素质低下的镇村干部欺上压下、独断专行、吃喝嫖赌、横行霸道、败坏党风,严重侵蚀着中央的权威。二是“四个民主”落实不到位。即使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所谓的村民自治也只是落实了民主选举权。与民主选举相配套的更重要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体系没有建立起来,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完没民主,这种情况是导致当前干群关系矛盾尖锐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没有理顺。在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权为完成上级各种任务、指标,为从农村攫取最大的经济资源,就对法律政策实行“变通”,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各种方式抵制或变相抵制村民选举,指派横人、楞人、恶人来管理农村,甚至利用地痞流氓、黑社会来控制农村。四是村两委矛盾难以调和。上级任命的党支部和民选的村委会,由于两种权力的来源渠道不同,按照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的政治铁律,党支部倾向对上负责,村委会倾向于向群众负责,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往往是得到乡镇支持的党支部控制民选的村委会,使村民自治变成畸形,这看似加强了党支部的领导,实际使党的基层组织脱离了群众、甚至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
由于以上问题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党在农村的政策难以贯彻,农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证。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农民没有自己的社团组织。民主的游戏规则要很好的遵守,游戏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必须受到参与者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否则组织者往往肆无忌惮曲解或无视规则的存在,为所欲为。在村民自治中,群众是分散的弱势个体,没有属于自己的社团等组织,个人的力量有限,根本无法抗衡和监督掌握强大资源的乡村干部,很多时候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只要农民无法形成对基层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一些蜕变为自利性的乡村干部,就会在上级难以监督,群众无力监督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干涉操纵选举,独断专行,欺压百姓,致使民主难张。而群众要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关键是要建立自己的社团等组织。就如同民主革命时期的贫农协会、妇救会等群众组织一样,建立起具有现代意义的适合新农村建设的农民组织。二是缺乏民主政治的大环境。地方党政机关很多是形式上的选举制,实质上的委任制,在国家层面缺少民主的环境中,单独在社会层面的农村推行自治,难以形成上下互动。一些靠跑官、买官登上乡镇领导宝座的官员,或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或出于某种习惯,或出于某种担心,将村委会选举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权力结构的某种威胁。他们从骨子里反对把其对村干部的任命权变为民选。三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特权思想、臣民观念、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等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民主、平等意识。
七、民主政治建设的展望
当前,党执政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各种传媒的广泛应用,科技信息的空前发展,既为党在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机遇,使党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有可能发扬广大,也使其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展望未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全部免征农业税,是中国农耕文明史上的第一次,这无疑是农村的第三次历史性变革,这次变革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空间和条件。同时,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涵和政治保证。
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提升民主理念。一方面是培养广大农民的民主理念。受我国长期封建思想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高度集中体制的影响,我国农民习惯于服从,办事总爱有一个主事的人作决定,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民主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就广大普通农民来说,还是习惯于听从村干部的安排,主动参与意识不强,民主意识不够。因此,广泛地宣传民主思想,推广民主管理经验和程序,是培养广大农民民主意识,扩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乡村两级治理机构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是培养广大基层干部的民主理念,转变党的基层政权的执政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党必须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改变过去靠行政力量、靠掌控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管理的思维惯性,要尊重农民这一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意愿,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要把党的权威建立在深厚的民意基础上。切实认识到基层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它在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利益,制约监督基层干部,遏止腐败,培养民主习惯、提高民主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鼓励农民建立经济合作和社团等组织。建立农村经济合作和社团组织,不但有利于发展经济,促使农业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实现从个体经营向联合经营的转变,应对市场经济的风险,也有利于村民组织起来参与基层政治建设,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打破一些基层干部的独裁、垄断、专横,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农村经济合作和社团组织在维护群众利益,监督基层干部行为,抗衡和抵制基层干部歪曲国家政策,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托克维尔指出,美国是最能把结社自由运用到各个社会领域的国度,而美国的民主政治及其经济长期繁荣,却比较稳定。我们要探索在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社团自愿、自治与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将基层政权、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民有机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三是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权利。民主政治是保证人民选举、监督、管理等权利的系统制度安排。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健全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规范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四个民主”同时扎实推进。
四是大力发展基层党内民主,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结合。共产党是执政党,基层党委或支部不仅抓党务,而且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基层重大事情的实际决策者。因此,基层党委的领导不应只在党内选举产生,应探讨建立让群众投票从党员中选举产生法理制度。现在一些地方党的基层领导人的委任或指派,其依据是党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就造成一些动机不纯的地方主要领导人,随意调动、指派下级党组织领导人的现象。因此,我们认为,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原则上不得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如下级主要领导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一般由副职接替。严格规范党内选任制和任期制,尊重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党代表大会的权威。
五是推进乡镇改革。直选乡镇长和乡镇党委书记,打破乡镇领导干部身份终身制,逐步推行上台即官,下台即民的体制,为建设“民选、民治”的乡镇自治做制度准备。逐步实施乡镇自治,这既是理顺乡村关系,融洽干群关系的治本之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政治措施。
——《邢台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背景说明:此文是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课题的最终成果,是在范拥军同志撰写的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